婚姻法常识:哪些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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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识: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案例:小李和小陈结婚后,小李的姐姐出国,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产指明赠与给小李。后来小李与小陈离婚,小陈提出要分割小李姐姐赠与给小李的房产,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小李受赠的房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姻法常识: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案例:陈明是一间私人企业的老板,六年前,小美与他结婚。由于陈明工作繁忙,小美辞职在家照顾丈夫和小孩,承担家务劳动。婚后,陈明用经营所得购买了两套房、小汽车和其它家庭用品。后来由于双方感情不合,小美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明不同意,认为婚后全靠他养家,所有财产都是他购置的,小美没有收入,不能分割他购置的财产。为此双方闹上法庭,最后法院根据《婚姻法》判决婚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当平等分割,不能因为小美没有收入而影响她对双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